景区安全工作管理实施方案3篇 【工作计划】

作者:故事兔

  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舆论氛围,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强化各旅游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推动各项旅游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下是若吧网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景区安全工作管理实施方案1

  第一章 总 则

景区安全工作管理实施方案3篇 【工作计划】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景区安全工作管理实施方案2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为切实组织好旅游行业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本着贴近实际、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旅游行业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6月1日至6月30日。

  主题: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二、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县旅游行业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舆论氛围,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强化各旅游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推动各项旅游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活动安排

  ㈠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

  1、从6月1日至6月30日,各旅游企业要悬挂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口号的横幅、竖幅,张贴标语和主题宣传画,设置宣传栏、黑板报、企业文化宣传板报等,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浓厚氛围。旅游局机关大门口悬挂横幅,各旅游景点大门口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内容的标语牌,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浓厚氛围。机关大门口悬挂横幅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各旅游景区入口摆放标语牌由景点管理科负责。各旅游企业横幅、宣传板由各企业负责。

  ㈡协助安监局办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6月1日在步行街参与县安监局举办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旅游局设置咨询台、发放安全宣传品。由质量管理科牵头,办公室协助,在现场设置拱门一个,并双面书写“安全发展、预防为主”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字样。

  ㈢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活动及教育培训

  配合“旅游质量服务提升年”工作进度,组织旅游及景区、企业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安全常识、应急救援及防范知识,掀起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和学习的高潮。在单位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答题活动和组织旅游景区、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竞赛活动和全省答题活动。由质量管理科牵头,办公室、景点管理科配合,在局机关、景点、旅行社、酒店广泛宣传发动,组织答题,答卷汇总后报县安监局。

  ㈣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月份第三周为全国应急预案演练周,各旅游企业要修订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修、补充救援装备,充实救援队伍,开展一次事故预防、逃生、自救技能演练活动,锻炼有关方面协同作战能力,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旅游局拟定6月20日左右在景区开展游客游泳救护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㈤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排查和执法检查活动

  根据责任分工,分别由各分管领导组织成立检查小组,结合即将到来的汛期和正在开展的“基石工程年”活动,定期开展旅游安全和市场秩序大检查,消除和解决一些旅游安全隐患和困扰安全生产的问题。各旅游景区和企业发动全体干部职工,排查事故隐患,消除安全盲区和死角,完善安全隐患监控措施,集中治理一批安全隐患。突出星级饭店、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及租用车辆管理;旅游区安全管理;旅游车船的安全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与消防、卫生、交通、安监等部门配合,重点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经营行为。在全县旅游企业开展“反违章操作、反违章指挥、反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和事故隐患集中治理活动,集中消除旅游安全盲区、死角和隐患。参与科室:县旅游稽查大队、质量管理科、景点管理科。

  四、活动要求

  ㈠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按照县安委会要求,旅游局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管理科,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联系电话:)。

  ㈡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活动方案,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按照县安监局文件要求,突出重点,紧密配合,为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稳定旅游安全形势,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景区安全工作管理实施方案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 经营安全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建议评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二)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0年2月20日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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