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规则三篇 【党团范文】

作者:故事兔

  规定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及时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召开党组织专题会议学习巡视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筹备巡察动员会,起草相关工作汇报等。下面是若吧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规则1

  近期,《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市委办名义印发实施。《实施办法》共分5个部分,有23项内容,对被巡察党组织“应该做什么”“怎么去做”开出了清单,提出了要求。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规则三篇 【党团范文】

  在思想认识上

  要求被巡察党组织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坚决把自己摆进去,带头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带头如实向巡察组反映情况,在接受巡察监督、配合巡察工作上作出示范表率。

  在协调配合上

  将被巡察党组织配合任务具体化。巡察准备阶段,要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配合工作具体安排。巡察进驻阶段,要及时与巡察组负责同志沟通,商定配合事项。巡察了解阶段,要全力协助巡察组做好个别谈话、调研座谈、查阅资料等工作。巡察反馈阶段,要按照巡察组要求,组织召开巡察反馈会议,以文件形式印发巡察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情况向社会公开。

  在整改落实上

  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坚决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对整改成效负总责,严格把关整改质量,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在强化纪律上

  明确了被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八种类型及处理方式。要求被巡察党组织要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纪律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规则2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县巡察工作制度,强化被巡察党组织切实履行配合巡察工作的责任意识,日前,县委出台了《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分总则、协调配合、整改落实、纪律与监督、附则五个章节共十七条内容,对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应该做什么”,“怎么去做”开出了责任清单,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思想认识上,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县委巡察工作。被巡察单位党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在协调配合上,明确了不同时间节点,被巡察党组织的配合任务。巡前准备要成立联络组、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动员会等;驻点期间要及时与巡察组同志沟通、协助巡察组开展民主测评、资料查阅、个别谈话、信访处置等;反馈阶段要按照巡察组要求,组织召开巡察反馈会议,主要负责人就落实整改作表态讲话,通报巡察反馈意见。

  在整改落实上,明确了巡察整改责任人、整改方式、整改期限和通报范围等内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对本单位巡察整改结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方案。2个月内完成整改落实工作并上报整改报告,未整改到位问题要作出说明。

  在纪律监督上,要求被巡察党组织应当严明纪律,接受监督,明确了六类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以及处理方式。同时,也对巡察组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明的纪律要求。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规则3

  近日,姚安县委制定出台了《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市委巡察工作规定》,《规定》分为总则、协调配合、整改落实、纪律与监督、附则共五章22条,对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应该做什么”“怎么去做”开出了责任清单,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要求,被巡察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巡察作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增强接受监督意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全力配合巡察工作。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做到对整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工作亲自协调、重要线索亲自督办,严把巡察整改质量关。

  《规定》明确,巡察准备阶段,被巡察党组织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配合工作具体安排。巡察进驻阶段,要及时与巡察组沟通,商定配合事项。巡察了解阶段,要全力协助巡察组做好个别谈话、调研座谈、查阅资料等工作。巡察反馈阶段,要按照巡察组要求,召开巡察反馈会议,以党内文件形式印发巡察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规定》明确,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虚报情况、拒绝提供材料、阻扰巡察工作、不按要求整改、打击报复陷害、泄露巡察秘密等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了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县委巡察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403855638#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