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丧葬费三篇 【热点话题】

作者:故事兔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遗属补助、丧葬费1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遗属补助、丧葬费三篇 【热点话题】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遗属补助、丧葬费2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原则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2、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4、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在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

  1、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注:我省目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312元/月(390元×80%)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范围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渠道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现行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费项下支付,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支付。 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预算支付,动态调整。

  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

  一、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

  (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1、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为 140 元;

  2、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为 120 元;

  3、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为 100 元。

  (二)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在职职工死亡的标准。

  注: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供养直系亲属人员范围

  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渠道

  1、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2、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因工死亡人员

  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供养亲属人员范围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渠道

  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2、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停止享受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遗属补助、丧葬费3

  按规定,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去世,从去世之后就取消各项补助,不能再领取了。

  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扩展资料

  遗嘱补助: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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