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政府采购法3篇 【时事论据】

作者:故事兔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文档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87号令政府采购法1

  问:“87号文件”后,除了“棚户区改革”和“扶贫”项目外,城市投资公司可否与政府签署“BT”协议,开展项目建设?

87号令政府采购法3篇 【时事论据】

  答:不是。“87号文件”是财政部的通知,符合政府《采购法》。《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三类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城市投资公司为政府进行项目建设可以按照政府购买项目的程序走。

  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借购买服务之名非法融资。一些地方政府打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幌子,利用不规范的购买服务(超出范围或没有事先预算)来筹集资金,这是“违法的、违法的”。

  问:既然政府可以合法购买项目,为什么有些地方把政府购买的建设项目作为服务项目,然后“非法融资”?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非常严格),采购商品和服务可以满足一定条件,无需公开招标(招标邀请、竞争性谈判、单源采购、询价),灵活性很大。

  问: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如果融资涉及政府“非法”购买服务,是否会造成损失?

  答:也许吧。融资方(平台公司或其他供应商)以政府购买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为质押时,可能面临合同无效、质押担保无效的情况。

  No.187政府采购服务完全受政府采购法约束。因此,政府采购服务应该是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仅限于采购目标以外的货物和建筑工程。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应由政府采购;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服务范围。同时,87号文件消极地列举了下列情况,明确指出它们不是政府采购服务的对象:

  1. 严禁购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铁路、公路、机场、通信、水和天然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以及保留土地的前期开发、农田和水利等建设项目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纳入政府采购服务范围。

  第87条重申了政府采购法的内容。之前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暂行)(CaiZong 96)规定,只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条目可以做政府购买服务,并禁止包括的范围模糊,加上政府中包括县级政府购买目录权限,因此,严格限制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采购服务有更加普及的趋势,因此本文采用负面清单的方法,明确禁止87个政府采购服务变形最严重的地区。

  从本质上讲,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融资,隐性增加了政府债务。目前的违反情事大致如下:

  在没有预算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政府采购服务协议从融资平台购买服务,平台将在协议中以政府应收账款为金融机构融资;

  项目一次性完成,但预算中包含的是当年实际购买的范围,因此伪装成融资(相当于分期付款)。《政府服务采购管理条例(暂行)》明确规定预算前采购原则,中期财务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一些政府购买服务的时间超过3年,因此不可能将超过3年的政府支出纳入预算。在实践中,地方人大通过决议,同意将政府的全服务期支出纳入地方财政支出预算。县级和市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但政府服务采购协议的批准期限可以超过10年,远远超过一个任期。

  建设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律”),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本建设工程招标应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除外),如果一个服务可以使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和融资平台的方式及其相关合作。因此,如果将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所购买的服务范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监管,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

  3为什么“政府购买服务”而不是“政府购买工程”伪装成融资(两者比较)?

  87号文明号确实在预算管理中,应遵循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年度预算中不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同时,服务期限应不超过三年。事实上,所有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均应符合上述要求,并符合《bb0采购法》和《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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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签发:财政部部长 肖捷

  内容: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实施: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提示: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87号令政府采购法3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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