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无偿献血补贴1000元3篇 【热点话题】

作者:故事兔

无偿献血是法律赋予每个健康公民的义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利国利民、利人利已的好事。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供大家参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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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月8日)记者从江苏省血液中心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9年,全省献血总人次110.49万;同比增长5.67%。总献血量182.03万单位,同比增长7.43%。全年采供血量创历史新高。

2020无偿献血补贴1000元3篇 【热点话题】

  2020年新措施:全省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

  据了解,2020年,江苏将积极落实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省内用血费用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工作。

  据统计,2019年全省本地报销人次12379,金额1496.5万元,异地报销人次2047,报销金额199.0万元,总报销人次是14426,占总献血人次1.31%,同比上升5.92%。总报销金额1695.5万元,同比上升8.29%。江苏省血液中心本地报销人次429,金额65.4万元,异地报销人次418,金额35.5万元,异地报销人次占比49.35%,异地报销金额占比35.18%。

  经过前期在南医大二附院试点工作,目前南京及省内其它市(如盐城、常州等)已有多家用血医疗机构可以开展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出院时直接减免工作。在现有的用血费用报销和异地报销工作的基础上,用血医疗机构在患者用血前告知用血“直免”政策,患者在出院前完成“直免”申请,由医疗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和拍照上传,患者出院时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采供血机构根据系统内“直免”信息统计,每月与用血医疗机构结算。多数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亲属临床用血后不用再到采供血机构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三免”工作不断推进,新年度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即将申报

  2017年,《江苏省献血条例》修订实施,据统计,《条例》实施至今,全省共计72146名市民符合“三免”政策。同时,2018-2019年度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申报工作即将开始,在江苏省内、外同时有献血记录的献血者可主动致电各地采供血机构合并献血档案,以免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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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确保我县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血液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现就做好2020年度无偿献血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要继续加大对无偿献血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桥梁和传播作用,强化舆论导向,增强广大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公德意识,提高公民的奉献精神和互助意识,为无偿献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动员,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积极组织和动员本地、本单位、本部门的健康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严格按照指导性计划(具体见附件1)要求,采取计划和志愿相结合、单位集体组织和街头个人自愿相结合等方式,按质按量做好献血工作,确保全县人民的用血质量和安全。企事业单位组织团体献血的,如人数超过10人可直接联系市中心血站(3225151、322012),由市中心血站安排献血车来单位上采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三、县卫健委要加强临床用血的管理和督查,确保临床用血的科学、节约、规范;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用血知识的更新与培训,确保广大医务人员科学安全有效用血,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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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和绥宁县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下达给我乡的2020年无偿献血任务,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无偿献血计划(任务分配表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偿献血是法律赋予每个健康公民的义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利国利民、利人利已的好事,也是献血者(条件:年龄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一种“健康储蓄”。各村(社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无偿献血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二、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做好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报道;乡卫生院要开展献血科学知识的宣传;学校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内容。

  三、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动员和组织本辖区本部门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国家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应当率先献血。

  四、为促进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各村(社区)应给予献血者300元/100ml的营养补助,并安排休息1天。

  五、未完成献血任务的村(社区)按1000元/人的标准捐赠。

  六、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将无偿献血计划任务落实到人,确保无偿献血任务的完成。对不按照要求开展无偿献血工作或者无偿献血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个人进行督办,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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