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文秘写作】

作者:故事兔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XX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文秘写作】

  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XX(民政部门)监督。

  第三条本协会选举工作,由协会筹备组负责。第一届理事会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条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理事(单位)数量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表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六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提名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选举前,由协会筹备组依据《条例》和本协会《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本协会理事(单位)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得到到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即为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第九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本协会负责人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要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长的变更。

  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备后,应在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或五人以上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对其提出责令撤换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XX年X月X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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