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等级排名 【时事论据】

作者:故事兔

  军衔是指军队中对不同职务的军人授予的等级称号,即区别军人等级的称号。军衔将军人的荣誉称号、待遇等级和职务因素融为一体,使其兼有调整部队指挥关系和调整个人利益关系的两种功能。若吧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军衔等级排名

  我国的军衔从低到高排列分别为: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 ,中将,上将。其中,军官军衔包括将官、校官、尉官三等;士兵军衔分为士官、义务兵两类。

军衔等级排名 【时事论据】

  我国解放军现行军衔分为3等10级,将官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上将、中将、少将。上将是解放军现行军衔制中最高军衔,在2015年的时候,我国现役上将有38个,陆军上将有29个,空军上将4个,海军上将3个,武警上将2个。

  解放军校官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有很多国家的校级军官都只有三个等级,分别是:上校、中校、少校,没有大校这个等级。

  解放军尉官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上尉、中尉、少尉,有很多国家尉官是有四个等级的,分别是:上尉、中尉、少尉。

  士官分为7个等级,分别是: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在部分中一级军士长的数量是非常少的,比将军的数量还要少。

  士兵也有两个等级,一个是列兵,一个是上等兵。只要新兵经过了三个月的训练,就会授予列兵军衔,过了一年后,列兵就会晋升为上等兵。

  军衔等级排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衔分为3等10级,即将官3级(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级(上尉、中尉、少尉)。根据军官所属军种和技术特点,在海军空军和专业技术军官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名称。

  新中国正式实行军衔制是在195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毛泽东主持了元帅军衔和勋章授予典礼。1965年5月22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6月1日开始实施。1986年下半年,随着军队建设的需要,中央军委常务会决定实行新的军衔制。

  1988年7月1日,规定军官军衔设3等11级: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4年5月12日,修改后的现役军官军衔设3等10级,即取消原条例中的一级上将军衔,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上将为最高军衔,图案为金色枝叶加三颗金星。

  我军将官设:上将、中将、少将三级。

  校官设: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级。

  尉官设:上尉、中尉、少尉三级。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军士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官军衔重新设定为6级,称谓由低到高为,初级士官: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中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高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称谓由低至高为,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2010年7月,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将中国军队的士官分期服现役制度更改为分级服现役制度。同时,士官军衔制度也有更改,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别是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海军、空军、武警军官警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

  军衔等级排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一种军衔制度,以军官的职务、贡献、才能等综合因素作为评定和晋升军衔的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有效地调整军官队伍的比例结构,对于增强军人责任心和荣誉感、提高军官素质,加强军队的指挥、管理、保障和协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标志着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进入新阶段[1]。该制度经历了1955年至1965年首次军衔制、1988年后恢复军衔制,两个历史时期。

  1军衔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一次是抗日战争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向毛泽东主席并军委的报告中,对实行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又经历了取消、恢复以及多次修改。[2]

  2军衔发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分为两个历史时期:1955年至1965年的第一次军衔制时期、1988年之后的恢复军衔制时期。

  首次授衔

  1952年,总干部部和苏联专家初步制定出一套军衔方案。该方案将军衔设为6等20级。元帅3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将官4级: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3级:上校、中校、少校;尉官4级: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军士4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士兵2级:上等兵、列兵。

  195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对上述方案作了修改:增加大校一级;将上将、准上将改称大将、上将;将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改称大尉、上尉、中尉;其它不变。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军衔设置上比1953年条例草案减少了兵种元帅、准尉两级,共设6等19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55式军衔元帅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

  将官4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级: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士官3级: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2级:上等兵、列兵。

  实际授衔时,应毛泽东本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衔空缺未授;增加授予准尉军衔,这是考虑到当时我军有十几万副排级干部,军委决定暂时增加准尉衔,以解决副排级干部的军衔称谓问题。

  1955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1955年9月27日下午5时,在北京怀仁堂隆重举行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及授予勋章典礼,毛泽东主席颁发命令状,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状,授予粟裕、黄克诚、谭政、肖劲光、王树声、陈赓、罗瑞卿、许光达、徐海东、张云逸大将军衔。

  十大元帅(2)中国人民解放军著名的“十大元帅”与“十大大将”由此确立。

  另外还授予萧克等55人上将军衔,授予徐立清等175人中将军衔,授予解方等801人少将军衔。1956年、1958年又分别授予王建安、李聚奎上将军衔。1956年至1965年,共授予将官以上军衔1614人。

  取消军衔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恢复军衔

  1980年3月12日,时任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要搞军衔制。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1985年6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果断地提出割断1965年以前的军衔体制,“实行新的军衔制”。1988年4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提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不再设大元帅、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即:

  将官:一级上将(实际未授予)、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军士:军士长、专业军士;

  士官: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上等兵、列兵。

  中国人民解放军93式军衔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军士长、专业军士划分为四个级别,称谓由高到低为: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1995年9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

  少将;

  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上尉、中尉、少尉。

  中国人民解放军99式军衔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军士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官军衔重新设定为6级,称谓由低到高为,初级士官: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中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高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称谓由低至高为,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2010年7月,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将中国军队的士官分期服现役制度更改为分级服现役制度。同时,士官军衔制度也有更改,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别是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1]。

  1988年恢复军衔制后,中央军委先后于1988年9月14日、1993年6月7日、1994年6月8日、1996年1月23日、1998年3月27日、1999年9月29日、2000年6月21日、2002年6月2日、2004年6月20日、2004年9月25日、2006年6月24日、2007年7月6日和2007年11月2日共13次举行仪式,授予高级军官警官上将军衔警衔。截至2007年11月2日,人民解放军自1988年恢复军衔制以来,中央军委共授予112名高级军官警官上将军衔警衔[2]。

  3现行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军官军衔共分3等10级,即: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武警军官警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武警”。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还另设有文职干部与学员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10)士官军衔设置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武警部队还设有礼仪士兵军衔,分为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2等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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