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热点话题】

作者:故事兔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热点话题】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各科、所、队、室的正职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以

  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二)各科、所、队、室的副职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内由本级正职批准,2至5天经本级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一)局党委成员离开本市1天以上,应向局长或政委请假,经同意后外出,并向指挥中心通知联系方法;

  (二)各科、所、队、室的正职,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三)各科、所、队、室的副职,1天以内由本部门正职批准,2至5日经本级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民-警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民-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五)、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累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第二年合并使用,不能延至第三年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民-警婚假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民-警,增加10天婚假,共计13天;

  (二)、女民-警产育假为120天,在产育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60天,共计180天,男民-警护理假7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四)、女民-警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日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五)、丧葬假假期3天。

  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期间,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安队伍管理,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民警以健康的身体、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凡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公安民警和在职工人。

  第三条 年休假假期:

  (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作年限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公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新调入的工作人员需到原单位开具未休年休假的证明方可休年休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公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正职不能同时休假,应保证有一人主持工作。只有一名正职的单位,在正职休假期间,应明确一名副职负责工作。副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应明确有人代管。

  第七条 各单位自行制定民警休假时间表。每年从1至12月,根据单位和工作实际自主安排年休假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安排四分之一民警休假,第二年度第一季度以前全体民警休假完毕。

  第八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民警,可统一组织休养。组织批准外出休养的民警和带队领导,休养时间冲抵年休假时间。

  第九条 实行年休假预报制度

  (一)各单位民警休假须书面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每月底向政治处集中上报一次休假人员名单备案;

  (二)副职领导休假,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主要领导休假,由本单位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休假期间,应保持与单位联系,遇有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

  第十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安排补休。当年不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假,不予补贴。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一条 民警患病需要休假者,应有分局指定的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 民警患病需休假的,应书面报单位领导批准,病假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需报分局政治处备案。单位主要领导患病请假或住院的,应报政治处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则上请病假一年内累计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含7日),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用公休假冲抵。

  第十四条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含工作性补贴、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1、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内的,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全额发放。

  2、病假累计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日)不满132个工作日的,从下一个月起,只发给50%工作性补贴,不发给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

  3、病假累计132个工作日以上(含132日),取消全部与工作有关的补贴的发放。

  (三)年度各项奖金

  1、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额发给各项年度奖金;

  2、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日)的,按【(年度奖金/12)X实际工作月份】发给各项年度奖金;

  3、因病休假未参加年度公务员考核,无考核结果的,不发放与公务员考核有关的年度奖金。

  第十五条 因公负伤民警休病假的,需经分局指定的省级人民医院鉴定后方可病休,病休期间工资补贴全额发放,治愈后应及时返回单位上班。

  第十六条 病休民警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公安纪律禁止的活动,否则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按旷工论处,并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九条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不参加本年度公务员考核。

  第四章 事假

  第二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第二十一条 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民警需请事假的,一次2个工作日(含2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一次3个工作日(含3日)以上或当年请事假已有2个工作日须再请事假的,须报分局政治处批准并备案;副职领导请事假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正职领导请事假的,由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则上请事假年度内累计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的用公休假冲抵。

  第二十三条 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得超过15日,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日;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日。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基本工资及各项补贴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每天扣发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工作性补贴+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其它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补贴)/22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民警的事假据实登记,年终进行公布,并上报分局政治处。

  第二十五条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第二十三条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而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 丧假

  第二十七条 条件:民警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爹、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第二十八条 假期:本人提出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 工资待遇: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警探亲假依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警调休原则上在当月内安排,一般每次不能超过2天。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者,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一、休假时间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xx年12月31日结束,全市公安民警在此时间内轮流休假。

  二、休假标准

  (一)民警休假时限:民警工作年限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民警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仍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其他法定休假标准

  (一)民警休探亲假标准:工作满1年的民警,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但是,民警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民警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O天。

  2、未婚民警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民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民警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民警休婚假标准:民警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

  (三)民警休产假标准:女民警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60天产假,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

  (四)民警休护理假标准:男民警享受护理假15天,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今年,按照全市政治工作会议要求,民警休假还要强制执行,100%的休假率不能有任何水分。年底,市局将对各单位休假情况进行检查,对休假率没有达到100%的单位,如无极特殊理由,所在单位2018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指标扣除5%,并按照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于2019年度安排未休假民警进行补休。

  (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确保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关系,科学合理的安排所属人员轮流休假。

  (三)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各单位对休假民警要搞好教育,明确注意事项,提醒民警休假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并要有专人负责与休假民警联系,掌握其活动情况,以杜绝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四)落实制度,确保畅通。民警休假要按本单位休假计划轮流休息,全市公安机关县、科级领导干部及民警,必须按照中共锦州市委组织部2016年7月21日下发的《关于市管县级领导干部因病因事请销假的通知》、市局政治部2016年9月8日下发的《关于全市公安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及民警因病因事请销假的通知》执行审批、备案(见附件)。休假期间,民警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畅通,确保遇有极特殊任务需要立即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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