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热点话题】

作者:故事兔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热点话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5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2015〕50号)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数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严格管理。

  (二)编外人员限于从事单位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人事、财务、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使用编外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为主,原则上纳入劳务派遣,规范使用,严格管理。

  二、规范清理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编外人员的情况,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编外人员清理统计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编外人员要稳妥清退,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政策要求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登记备案。

  三、计划审批

  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责、编制、岗位、人员等情况,向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书面提出编外人员用人计划申请、《编外人员使用方案》《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和《编外人员审批表》。《编外人员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期限、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应包括“进、管、出”等具体措施。

  县委编办负责审核用人计划,初审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编外人员使用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实施招聘

  (一)计划批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根据县委编委、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对编外人员用人计划进行批复,主要对编外人员使用数量、岗位、招聘办法、考核管理、经费来源等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开招聘。除劳务派遣外,所需编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招聘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信息、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岗位使用的编外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

  (三)依法聘用。确定编外人员后,由用人单位将《编外人员备案登记表》分别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备案。履行备案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用人单位与使用的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备案。

  五、使用管理

  (一)规范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利益。经同意使用编外人员的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经费控制在本部门(单位)综合预算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按规定解决。实行劳务派遣及其他方式使用编外人员,其经费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使用编外人员,有关经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二)日常考核管理。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要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要加强编外人员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

  六、有关要求

  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申报编外人员计划,严格管理,不得将本岗位工作人员安排在其他岗位而另行使用编外人员。各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使用编外人员,对擅自聘用,或因管理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严肃追责。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控制市直单位编外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及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管理、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使用市政府核定的市直单位编外人员数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如国家、省和市另有“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数额,先批后用。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按照“先批后用”的原则,在核定的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用人。编外人员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专业技术性岗位。严格区分编外人员与公务员、职员等编内人员的岗位职责,严禁混岗使用。编外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信访、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一些因阶段性工作而招聘的编外人员,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退。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人员也应及时清退。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成立市直单位增加编外人员初审小组,初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增加编外人员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及下达编外人员指标。对编外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完善编外人员管理信息登记系统,实行实名动态管理。

  (二)市委编办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提出意见。

  (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检查编外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管理主体,负责编外人员数额的申报和经费预算,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考核、奖惩、培训、职称评定等工作,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台账管理。

  第三章 岗位类别

  第五条 编外人员岗位类别:

  (一)普通类:是指因用人单位编制不足且短期内无法增加,工作业务需要协助完成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聘用的人员,分辅助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和驾驶员。

  (二)专业技术类:是指为提高市直单位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初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

  (三)执法辅助类:是指从事一线执法及消防一线等特殊岗位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编外人员数额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编外人员的理由和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现有编外人员情况,新申请编外人员岗位职责、使用期限、申请数额及经费供给方式等情况。

  (二)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意见。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提出新增编外人员数额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单位意见拟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下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数额下达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计划的数额、岗位类别安排经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内进行。机关单位后勤服务人员数有空额的可按空额数聘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编外人员减少、变更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送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行编外人员信息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单位编外人员情况统计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编外人员情况及时调整和清算相应人员经费,合理拟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编外人员经费预算。

  第九条 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养护、餐饮服务、会议保障、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等可面向市场采用服务外包形式或劳务派遣解决的事项和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不予核定编外人员数额。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在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第五章 招聘及聘用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招聘工作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录程序:

  (一)公布招聘方案。用人单位招聘方案应明确招聘岗位名称、招聘数额和报名资格条件等,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招聘简章。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拥护党的领导、品德好、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原则上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由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体检和考察公示。考试可采用笔试、现场操作、面试等多种形式,需在招聘简章中明确。用人单位组织拟聘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执行。用人单位须对拟聘用人员组织考察,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由各主管部门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为5个工作日。

  (四)聘用。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聘用手续,并将聘用人员信息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起应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5年,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应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有关经济补偿等,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协商优先原则进行调解,不能达成和解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统一规范编外人员经费标准,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编外人员岗位核定相应岗位经费,用人单位的编外人员预算经费用于支付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六条 劳动报酬的确定与调整。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结构、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编外人员薪酬待遇的调整,以广东省工资指导线、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财政承受能力,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编外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执行标准,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病假等假期。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对市直单位编外人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纠正用人单位变相“吃空饷”、超数额聘请人员以及其他违规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15〕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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